法律分析:我们需要搞清楚的是,进城务工人员只是为了挣钱来贴补家用,弥补生产和生活所需而暂时离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要依据当事人是否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定,这里的务工人员只是“暂时”离开,并不意味着他们放弃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因此并不能够取消他们的村民待遇,停止收益分配,他们同样与其他在村里生活的人员一样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益。
但是,如果进城务工的人员考取了公务员或者在其他的情况下将户口迁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他们享有稳定的收入和社会保障制度,改变了原有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无须依赖土地生存,因此就不能够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