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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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有两处宅基地,征收时应该如何补偿?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2日|分类:拆迁安置 |1161人看过



 

法律分析:通常情况下,一户只能够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同时,就北京市的情况而言,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而且不应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银川市也对当地的情况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在2010年颁发的《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中第12条指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安置,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200311日以前一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200311日以后依法取得的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实物补偿,不考虑装修标准;对200311日以前其他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照另行规定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但是,在面对实际过程中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时,相关规定也进行了灵活的处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第18条第2款进行了这样的规定,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拥有两处宅基地的村民要想获得补偿,就应当证明其拥有多处宅基地具有合法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超出正常宅基地大小标准之外的部分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其无法说明拥有多处宅基地的正当理由,就不能对其拥有的全部宅基地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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