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物的拆迁费用和恢复费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术的补偿费用或砍伐费用等费用的综合。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的计算以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自己规定。因此各地的补偿标准各有不同。比如,大连市对“自然林、杨、柳、榆、槐树”的补偿就按照4-5年、6~10年、11~15年、16~20年和21年以上划分为五个档次,补偿标准也从1800-4800元不等;对于瓦房按照750~9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而对于土平房则按照550-65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有审批手续的海水养殖育苗室将会获得补偿600元/平方米。
因此,在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计算过程中,要参考当地出台的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