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安置补助费应当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因此,安置补偿费的补偿对象应当是该耕地被征收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所谓的农业人口,是指依靠农业生产维持生活的全部人口,包括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和其家庭的其他农业人口。需要安置的农业人日与户籍、从事劳动的性质及就业现状等方面有关。对于其中由乡、村管理的非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一些人,如乡村教师等,一般认为是农村人口。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来进行:(1)如果需要安置的人员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那么安置补助费则应当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进行统一发放;(2)如果需要安置的人员是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则安置补助费交付给安置单位;(3)如果不需要统一安置,则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的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由此可见,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民重新择业安置的补偿,其分配原则是“谁安置,谁取得”。只有在被征收地的农民放弃统一安置的,才能够拿到安置补助费。否则,失地农民一般是得不到安置补助费的。因此,一般而言,安置补助费是不能发放到村民个人手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