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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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留用征地补偿费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1日|分类:拆迁安置 |447人看过


 

法律分析:乡镇人民政府是无权留用全部征地补偿费的。对于征地补偿费中安置补助费这一块的留用也要看乡镇政府是否负责安置而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因而只有农村集体成员集体和被征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民重新择业安置的补偿,其分配原则是“谁安置、谁取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因此,只有当乡镇政府负责安置时,才有权留用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所有权人或实际投入人所有。乡镇政府并非所有权人,当然无权留用这部分补偿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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