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经被划入搬迁范围内的房屋不可以再新成立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但是,在搬迁开始之前已经成立且搬迁开始之后租赁期限还没有到期的租赁关系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这种租赁关系将延续到房屋被拆迁,或房屋还没被拆迁但是租赁关系到了约定的截止日期。比如许多地方性法规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被拆迁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以苏州市2010年出台的《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为例,其第10条就指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备案后,相关单位不得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同时,法律也规定此时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也不得租赁房屋,但是,拆迁范围确定之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的除外。
搬迁开始后,被搬迁人不可以再出租搬迁范围内的房屋,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因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导致征收搬迁和补偿问题的复杂化,房屋所有人和租赁人容易因拆迁补偿款归属于谁、怎么分配而产生纠纷,从而影响搬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即使原有的租赁关系面临因搬迁而解除的情形,再新建租赁关系对被搬迁人已经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法律依据:《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备案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国土、住建、公安、工商、农村工作等部门在确认的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有关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它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
(三)批准变更房屋、土地性质用途;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年检;
(五)办理户口迁入、分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