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享有如下合法权利:
1.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2.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预征知情权)
3.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调查结果确认权)
4.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申请预征听证权)
5.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参与报批权)
6.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批复结果知情权)
7.土地征收公告后45日内,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土地补偿知情权)
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调查结果核准权)
9.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方案听证权)
10.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
11.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比如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印发的《河南省纠正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拆迁中违法违规问题工作实施意见》第2条第5项中就提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征地报批前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
《民法典》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