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换言之,农民对其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指的是农民对其建造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杂物间、猪圈、院落等)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1)占有权体现为村民对自建房的实际控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闯入、侵占村民的房屋,不得随意征收、收回村民的房屋。
(2)使用权体现为村民按照住房性能对自建房进行事实上的利用,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修缮,可以在庭院修建水井、马厩、猪圈等附属设施,他人无权干涉村民对自己房屋的使用。但是村民在使用自己的房屋时不得影响邻居的用水、通风和采光等权利。
(3)收益权体现为村民可以利用自建房获得合法收益的权利。比如村民可以将自建房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从而获得房租这一收益的具体表现形式。
(4)处分权体现为村民可以对其自建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自建房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包括将自建房拆除或者翻新,转让赠与房屋或者将房屋作为遗产被其继承人继承等。需注意的是,村民拆除房屋后想要重建的,或者想要在现有基础上加盖一层或增加面积的,需要重新提交申请进行审批;村民想要转让或者赠与房屋的,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不能将房屋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