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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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是否可以以承包费过低为由,解除荒山承包合同?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12月23日|分类:拆迁安置 |713人看过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物权。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依据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从事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可见,承包经营权是依照承包合同所取得的。

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承包合同是产生承包经营权的前提和根据,承包经营权是订立承包合同的后果。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对世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除了承包经营权人的任何人。在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间,承包人有权对所承包的自然资源按合同规定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任何人不得干涉。作为他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设定,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人为实现一定的利益,在承包人承担合同义务的前提下,

部分出让所有权权能而使自己的所有权受到承包合同的限制和约束。

可见,承包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在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间,发包人依照法律和合同,不得干涉承包人的正当经营,不得利用所有权损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得凭借所有权单方面变更、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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