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是符合什么条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条件和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转让,原来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就终止了,转让方就不再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也就是说,一个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2)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有农业经营能力;(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4)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5)需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在实践中,发包方是否同意主要看双方转让合同书上是否有发包方盖章并明示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是一种审批权,是实质权利,不是可有可无,也不能推定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