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所以,征收范围内没有经过产权登记的房屋,能否获得补偿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比如,1989年,唐某通过合法程序在某市修建了一套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二十多年来,唐某一直使用和居住该房屋。2012年,市里对城市建设进行重新规划,需要征收唐某的房屋。有关部门经过依法进行的调查,认定唐某的房屋为合法建筑,唐某拿到了房屋征收补偿款。
第二种情况是: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比如,上例中唐某的邻居孙某,其居住的房屋也是自己在1989年修建的,二十多年来一直居住和使用该房屋,但是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也没进行产权登记。有关部门经过认真调查、最终认定孙某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孙某就无法拿到房屋征收补偿款。
由于无证房屋形成的时间、原因等较为复杂,很多地方都制定了在房屋征收中对无证房屋进行认定的规则。例如,《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5条规定:“下列未经登记房屋经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前,具有土地、规划等审批文件的住宅房屋应当按照有证房屋给予补偿;(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前,自建、自住的具备独立生活条件住宅房屋,应当按照有证房屋70%给予补偿;(三)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后,房屋征收公告前,自建、自住的具备独立生活条件住宅房屋,其权利人具有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独立户口,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确无其他住房,且未得到过征收补偿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应当按照有证房屋60%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下列未经登记房屋经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前,具有土地、规划等审批文件的住宅房屋应当按照有证房屋给予补偿;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前,自建、自住的具备独立生活条件住宅房屋,应当按照有证房屋70%给予补偿;
(三)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后,房屋征收公告前,自建、自住的具备独立生活条件住宅房屋,其权利人具有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独立户口,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确无其他住房,且未得到过征收补偿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应当按照有证房屋60%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