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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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获得征收补偿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7日|分类:私人律师 |190人看过



 

法律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已经将被征收人明确限定在房屋所有权人范围之内,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普通意义上的房屋承租人不能分享房屋征收补偿。但是,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是例外。公房承租人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其与出租人实质上是一种长期存续的且带有福利性质、社会保障性质的“永租关系”。公房租赁名为租赁,但实际上承租人享有的是类似于物权的财产权益。因此,在房屋征收中,公房承租人应享有类似于所有权人的物权权利,既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也有提出意见、陈述、申辩、参加听证和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如果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分享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补助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未明确规定承租人安置补偿的权利,但也并未排除承租人权益保障。市县级政府、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对相关补偿金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的,对与承租人密切相关的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可以考虑先提存,并引导所有权人与承租人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补偿金分配问题。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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