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征收房屋的过程中会有很多为了公共利益而积极搬迁的被征收人,这些人为了国家或者当地政府城市建设的需要作出了很多的牺牲,牺牲的不仅是因房子被征收面产生的可给子相应补偿的利益,还牺牲了许多无法用货币补偿的东西,所以我们必须在征收中对表现积极。特别是牺牲很多、不给国家找麻烦的人给予特有的补助或者奖励。其实很多人对这个问题并不了解,他们不知道法律到底有无规定补助和奖励的具体规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此规定很简单,就是为了给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补助和奖励政策的空间,这样可以更好地促使被征收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搬迁,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
虽然新的条例规定了补助和奖励制度,但比较笼统,并不能作为实践中进行补助和奖励的程序依据或者标准依据。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补助或奖励呢?我们要明白条例第17条第2款关于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与其第1款规定的不同,该款规定的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因此哪些情形下有补助和奖励,要看各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比如,补助可能是给予为了公共利益而积极搬迁,不考虑自己得失的被征收人的;也可能是给予生活困难、患重大疾病的被拆迁人的。具体情况要看市、县级政府的规定。但是无论市、县级政府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在那些为公共利益牺牲自己利益的、积极搬迁的被征收人中,生活困难或者患重大疾病的人都应该是补助和奖励重点考虑的对象。
由于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同,补助和奖励对象也是不同的,市、县级政府必须作出清晰明确的具体规定,具体奖励标准也要看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