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价格评估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采用不同的评估办法,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也有区别。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4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具体如下:
(1)区位: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2)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
(3)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4)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视每自然间的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5)土地使用权:对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内容已经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对同时收回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再单独给予补偿。征收房屋的同时,所占土地也应当一并收回。
(6)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新旧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