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公开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日。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结束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进行汇总,根据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听取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在房屋征收范围张贴房屋征收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房屋等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摸底、调查结果报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