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民不满复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期则丧失权利。《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上述规定可见,公民对于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满申请了行政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仍然不满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即为法定的起诉期限。因此,本案中您在经过了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满的话,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