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同时,该法也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时,补偿的数额需要,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商业用房被征收时,其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由相关的政府部门根据其被征收之前的效益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来进行补偿。因此,由于您的企业是因为房屋被征收而造成停产停业的,政府部门会根据您企业原来的利润和停产停业的时间对您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