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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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上设定了抵押,房屋拆迁补偿时会不会有什么影响呢?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5日|分类:抵押担保 |632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房屋被征收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对于在被征收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的,会根据被征收人所选择的补偿方式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民法典》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同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人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被征收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的,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那么被征收人所获得的补偿款,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在债权的履行期限没有届满时,也可以将补偿金提存。如果被征收人选择的是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那么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设定抵押的房产,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清偿债务的方式解除抵押合同,使债权人的抵押权消灭。所以,您选择的方式不同,房屋抵押权的处理也是不同的,但对您被征收的房屋进行的补偿是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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