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离婚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租户故意损坏小区健身器材的,业主要“背锅”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1日|分类:房产纠纷 |532人看过



 

法律分析:即使是租户故意损坏小区健身器材的,业主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是指实际使用物业的人,如物业承租人。物业使用人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也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关系,那么,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的,责任由谁承担呢对此,《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物业公司和业主,合同仅对两者具有约束力,因此,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造成损失的,业主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当然,对于最终责任的承担问题,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租户故意损坏小区健身器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对于该损失,租户应当予以赔偿。但由于真正的业主,受到物业合同的约束,因此,业主对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