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对房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装饰装修企业向业主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也就是说,在房屋装修完成后,装修装饰公司对房屋装修、装饰工作的结果附有质量保证的义务,确保装修、装饰工作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标准,如果在装修后,业主在一定时间内发现不合格之处,可以凭装修质量保修书,对房屋进行保修。同时,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所以您的房屋在装修完成后,装修公司应当向您出具装修质量保修书,根据您咨询的问题,可知装修公司并未向您出具该质量保修书,对此您可以依据上述条文的规定,要求装修公司向您出具质量保修书,并依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明确保修期限,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部分为5年,保修期自装修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