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抵押处分行为生效后的30个工作日内,需要办理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和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您的抵押处分行为生效后,您应该在法律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去办理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和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