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中的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如果出租人有意出卖租赁房屋,同等条件下承租人“近水楼台先得月”是符合交易习惯的,这样不仅可以维护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依赖关系,还可以简化房屋所有权变动后的流程,省去交房步骤,根据《民法典》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 13 条的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选择权,承租人既可以选择购买,也可以选择放弃,他人无权干涉,更不得迫使承租人购买或放弃购买。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承租人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后不能再次主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