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出租人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租人必须保证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租赁房屋,如果合同中承租人对房屋有特殊要求,出租人还需要满足该特殊要求。现实生活中,租赁房屋存在“墙皮表面破损”等瑕疵是在所难免的,如果承租人没有特别要求,只要不影响房屋正常安全使用,出租人就不违反瑕疵担保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应当自始至终(从租赁房屋交付时至租赁合同终止时)确保租赁房屋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租赁房屋。这里“保证正常使用”不仅包括房屋本身不存在裂缝漏雨等重大缺陷,还包括租赁房屋中的门窗、电路、水管、暖气等基本设施能够正常使用,此外,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房东提供的家具电器也应该包括在内。为了保证承租人能够使用房屋,仅确保租赁房屋本身能够正常使用是不够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租人还应当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使用房屋不会受到第三人权利的阻碍。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上不能存在影响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的第三人权利,如第三人的所有权、第三人的使用权(一屋二租)、第三人的抵押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