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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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绝接受公司的安排,公司能将其“炒鱿鱼”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340人看过


 

法律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很多种,一种是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双方协调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种是出现法定情形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依法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您咨询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形下能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应当及时回到工作岗位工作。但是一个人在患病或负伤以后,就算康复了,可能在体能、技能上不适宜再从事原来的工作,出现这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一般会为劳动者重新安排适合其的工作岗位,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才能。据您所说,您的同学甄某出了车祸,导致脸部受伤严重,已经不适宜在首饰店从事销售的工作,因此手饰店安排她去库房清点货物,但是甄某拒绝了。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手饰店对拒绝服从安排的甄某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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