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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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两次试用期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1085人看过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一般情况下都会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考察,考察通过的则录用为正式员工。

根据公司的不同,试用期员工可能与正式员工享受不同的待遇,关键的问题是,在试用期公司若认为该员工不合格,可以对员工做出不予录用的决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律对试用期期限的长短作出了严格规定,而且不允许公司与劳动者订立两次试用期。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用人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公司再次约定试用期,可以看作变相加长试用期的期限,这样的约定与法律强制规定相悖,当然也不能得到法律的维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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