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1)货物(有形动产,包括热力、电力、气体等);(2)应税劳务(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进口货物。根据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失效)第四条规定,新开业的纳税人,如果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是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因此,贵公司满足上述条件的话是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当然,要成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贵公司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后会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然后出具查验报告,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最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失效)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