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业转让专利权取得的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的一部分,应按企业所得税征收。因此,贵公司因转让专利权所获得的 100万元,本应计人公司收入总额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根据该法第二十七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贵公司符合技术转让所得免征的条件,所以转让专利权所得的 100 万元收人是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