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空白支票遗失后,为防止被他人冒领,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由此可知,空白支票是一种在出票时,并未完成对若干必要记载事项的记载,即进行签章并予以交付,而授权他人在其后进行补记,经补记后才有效成立的一种票据。支票作为一种结算工具,可以代替现金流通,因此应当妥善保管。但其毕竟不是现金;一旦遗失,可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经济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由此可知,空白支票在遗失后最有效的手段是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无人申报时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您公司在空白票据遗失后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申请宣告票据无效,这样才能避免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八十五条 【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二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