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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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持有人在明知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情况下,仍拒绝换发股票可以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7日|分类:公司法 |275人看过


 

法律分析: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拒绝换发股票。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故而,公司可以发行可换发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转换办法需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同时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有规定:“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由此可知,债券持有人在明知债券可转化为股票的情况下,可基于自身意愿选择换发股票或者拒绝换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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