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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记名股票遗失的,应该怎么办?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7日|分类:公司法 |463人看过


 

法律分析:所谓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一般写在股票背面)的股票。

因此,记名股票与记名股东的关系是特定的,万一股票遗失,其股东的资格和权利并不受影响;而不记名股票因没有记载股东的姓名等详细信息,一旦遗失,原股票持有者便丧失了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这里所说的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会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的程序,因此公示催告程序也称为除权程序,是一种非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二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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