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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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死亡后,其子依法要求成为股东的,其他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而阻止其子成为股东吗?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7日|分类:公司法 |244人看过


 

法律分析:从法律角度来看,本案主要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可知,自然人股东因继承而发生变化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其他股东不得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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