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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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期限,其他股东还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6日|分类:公司法 |378人看过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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