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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人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是否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5日|分类:公司法 |4451人看过



 

法律分析: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其会议形式主要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临时召开股东大会通常是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又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决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六种情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有以下六种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情形出现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是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第二是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第三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第四是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第五是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六是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您公司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的情况下,您可以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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