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每个股份有限公司都配备着董事会。董事会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问题,履行董事会职责。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由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然而对有些公司来说,只依照公司章程或者法律相关规定召开定期会议,可能不能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决策需求。为此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从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股东、董事、监事都有权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提议,具体来说就是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