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可见,公司股东不服董事会决议请求确认决议不成立时,公司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作出此规定的主要根据在于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有权对决策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决议又是董事会通过集体表决形成的结果,是集体意志的表现,可见,董事会决议自然也就是公司的意思表示。所以说,您因不服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而提起诉讼时,应当起诉公司而非董事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三条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