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那就是国家。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除了履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外,还有更大的责任,那就是对国家财产负责。如果允许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到其他公司兼职,就不能确保其是否能忠实、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国有独资公司的存在和发展便失去了可靠保障。因此,我国法律做出了上述条文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