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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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应该告谁?

发布者:李凯季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5日|分类:公司法 |527人看过



 

法律分析: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成立后,能够单独以法人的身份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派公司代表参与诉讼等,也就是说公司作为法人有着某些自然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在公司涉诉时,公司可以以法人身份成为原告或被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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