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也就是公司召开董事会,召集人和主持人要有一个先后顺序,即按照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可能会对某些董事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会存在某些董事拒绝召开董事会或在董事会上提出反对意见,这当然也包含董事长在内。为对董事长起到一定监督作用,法律规定了在董事长不履行召开董事会的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