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召开股东会,一定是对涉及公司或股东利益的相关事项做出一些决议,股东应有权知晓会议召开时间并为参加会议做好准备。为确保股东能够及时参加会议,公司决定召开股东会时应当按法条的规定,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