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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毒品犯罪分析——泰勒宁药品

作者:王钰龙 刑事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87次举报

    泰勒宁又名氨酚羟考酮片,是一种用于抑制中度乃至重度疼痛的处分止痛药,此药常用于癌症患者的辅助治疗上,能有效提高病患生存质量,减轻因癌症而引发的局部剧痛及放、化疗过程中引起的各种不适。

泰勒宁服用后不但能抑制痛觉神经的敏感度,甚至还能产生愉悦感,使人有一种身心极度放松的感觉,这种感觉会上瘾,严格地说这种药会让患者逐渐产生依赖感,俗称:毒瘾

在泰勒宁“未成名”前,能接触这款药物的大多数是癌症病患者,在忍受癌痛折磨过程中泰勒宁的出现毫无疑问给予病患生存的曙光,对抗病魔的勇气。

因其服用后起效快、欣悦感强、副作用少、使用成本较低、易获得等特点,近年来在部分人群中出现了药物滥用情况。泰勒宁成瘾的原理与吗啡或海洛因是类似的,其主要成分盐酸羟考酮与海洛因都是出自同一个“父亲”--罂粟。

泰勒宁药物的戒断反应也和海洛因类似,泰勒宁成瘾患者一旦停药,会出现失眠、流泪、流涕、出汗、呕吐、腹泻、骨骼疼痛等戒断症状。如此强大的痛苦会使成瘾者不断摄入泰勒宁,并随着身体对泰勒宁药物耐受性的提高,不断加大摄入剂量。从一开始的每日不超过4片,加大到一天30多片甚至40多片。慢慢地,自己也会意识到自己对药物已经成瘾,但是又无法忍受戒断的痛苦。

近年来,泰勒宁被滥用的个案逐渐上升,国家越发重视对含羟考酮类药物的管控,2019年9月1日,泰勒宁被正式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换句话来理解,泰勒宁已经被国家贴上毒品的标签,成为我国刑法中“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以医疗为目的,非法贩卖泰勒宁者为贩毒人员,泰勒宁成瘾者为吸毒人员。

自2019年9月份以来,全国各地已有多宗因贩卖泰勒宁而被以贩卖毒品罪获刑的案例。这当中有以贩养吸的吸毒者,也有正规药店的经营人员,在严控打击之下买卖泰勒宁已不是以往般“自由”,泰勒宁的黑市价格也已在官方指导价50元一盒的基础上暴涨3倍之多。笔者在医药网购平台上也已无法搜索泰勒宁的相关信息。

关于贩卖泰勒宁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至于走私、贩卖、运输泰勒宁数量多少都不影响构成本罪。

自从泰勒宁被列为国家二类管制精神药物后,只有正规的医疗机构以及具有销售国家二类管制精神药物许可的药店在有医生处方的情况下才有资格向他人销售此药。反之则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或非法经营罪。

假若行为人是出于医疗为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泰勒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例如行为人将此药非法贩卖给重症病人用于止痛,非法经营数额达1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达5万元以上,则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而认定行为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前提条件是,贩卖对象为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泰勒宁上瘾人员,在符合这个前提条件之下,不要求贩卖者明知泰勒宁已被列为国家二类管控精神药物;即使行为人将泰勒宁先贩卖到正规药店,再经由该药店贩卖给他人,若然药店是无销售国家二类管制精神药物许可资质的仍可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如何认定涉案毒品的数量:

泰勒宁有别于冰毒、海洛因等传统毒品,是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类、精神类药品,因此不能直接根据泰勒宁的重量认定涉案毒品的数量。

根据《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泰勒宁这款药品中属于毒品的成分为羟考酮,每片泰勒宁含羟考酮5毫克,一盒泰勒宁(10片)含羟考酮50毫克。根据《非法药品折算表》中1克羟考酮折算海洛因为0.5克,换言之,一盒泰勒宁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仅为0.05克,若要达到“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标准的则为200盒泰勒宁,达到“其他毒品数量大”标准的需要整整1000盒泰勒宁。

关于滥用泰勒宁人员能否认定为吸毒人员:

如前文所述,长期服用该药会使人形成瘾癖,断舍难离,导致病患者痊愈后仍然继续服用该药,因泰勒宁已经被国家列为管控类精神药物,在司法实践中,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并滥用泰勒宁的人员,一般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吸毒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后续会被公安机关列为重点监察人员,社会活动会被公安机关掌握并随时进行上门盘查。

王律师认为,司法机关在执法办案中认定滥用泰勒宁人员是否为吸毒人员应区分如下情况:

滥用泰勒宁人员若属于受病痛折磨而在医生的指导下服用该药从而导致药物上瘾的,不宜认定为吸毒人员。

在临床医学中,泰勒宁常用于患有癌症的重度疼痛病患者,强制要求病人痊愈后对药物进行戒断治疗,一来,可能引起身体严重不适导致旧病复发。二来,可能因突然失去精神寄托而做出自伤自残等过激举动。三来,康复后的病患者滥用药物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明显远低于为寻求刺激而滥用药物的人,用“吸毒人员”来评价该群体未必过于死板,机械执法。

但由于早前渠道管制不严格,处方药物能随便在普通药房买到,导致身心健康的正常人为寻求片刻的精神刺激,在朋友介绍或网络的宣传下滥用该药物。使用泰勒宁的方式甚至已经不是简单的口服,而是演变为将药物溶解后使用针头注射的“吸食”方式。对于此类不是因治病需要而接触、使用该药物的人群应按照“吸毒人员”依法惩处。

客观来说,药品和毒品在药理属性上并没有十分明显的界限,很多类型的毒品都属于药品,也有医疗用途。究竟是‘天使’还是‘魔鬼’,很多时候取决于人类怎样使用它们,如果用于治病救人就是良药,如果被滥用于寻求某种精神状态就是罪恶的毒品。

——人生是一条单程路,不能回头,也没有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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