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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持“枪”即犯法?——涉枪支型犯罪浅谈

作者:王钰龙 刑事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81次举报

2009年,时年35岁的王某其带着妻儿来到广州市一德路玩具市场,租下一个简易的铺面,经营起贩卖玩具枪的生意,摆档不过半年,广州警方认定其贩卖的20支玩具枪中,有18支被鉴定为真枪,随后,王其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定王其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成,涉案非制式枪支数量为18支,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其及其家属由此开展了长达7年的申诉之路,最终于2016125日由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枪支型犯罪也由此引起公众热议。

关于王国其所贩卖的仿真枪是否为真枪,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关于真假枪支的鉴定问题,依据2001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经过大量实验研究,达到上述标准的枪口比动能为16焦耳/平方厘米。而此份文件于2010年时进行修订,大幅降低了真枪的认定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从旧兼从轻、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出发,适用2001年公安部的枪支鉴定标准,因此认定涉案枪形物不属于枪支,王其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由于201012月开始公安部关于枪支的认定,仅仅要求枪口比动能为1.8焦点或以上一律认定为枪支,导致玩具枪市场一片风声鹤唳,不少人也因买卖、持有枪支被追究刑事责任。舆论也普遍认为的我国枪支认定标准过低。

1.8焦耳是什么概念?人体最脆弱的部位应该是没有皮肤保护的眼睛,而对眼睛造成伤害的比动能只需要1.8焦耳/平方厘米,而穿透人体表皮的能量是16焦耳/平方厘米,在战场上使敌人丧失战斗力子弹的弹头能量需要达到78焦耳以上才能达到这一目标。从上述数据可以比对到普通人对于枪支的概念与法律对于枪支的概念相差了43倍之多。

我国拥有大量的枪械爱好者和军事发烧友,从一些期刊杂志浏览图片已不能满足他们对枪支的痴迷喜好程度,他们更希望能真正拥有一把实物仿真枪支获得心灵上的满足。但我国为保护国民安全绝不能放任群众随意拥有枪支,但又要避免轻罪重罚的局面。在此背景下201838日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因此,王钰龙律师认为,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涉枪支型犯罪在刑罚上已经对枪支及其拥有人进行了区分,对于伤害威力不大的枪支在考虑刑罚时应尽可能从轻处理,若然涉案当事人仅出于个人喜好而买卖收藏枪支,也应在处罚时予以考虑,甚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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