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双方约定或承认以及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两大类,具体内容如下: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此外,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一般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一)离婚(或者配偶一方死亡)时,夫妻共同债务按下列步骤清偿:
1、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二)无论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论其分得多少夫妻共同财产,均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
(三)夫或妻一方死亡时,生存一方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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