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2025)赣 07 民终 2959 号
韩远盛律师代理的原告(一审败诉、上诉终审胜诉)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4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4000元,原告于当天向被告出借现金54000元,口头约定按月息3分利计息。 收到原告给付的钱款后,被告向原告出示《借条》一张。2014年 9月2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提出借款26000元,原告于当天向被告出借现金26000元,仍按习惯口头约定息3分利计息。收到原告给付的钱款后,被告向原告出示《借条》一张。因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借款是否用于赌博存在争议。原告主张被告借款的用途系用于资金周转,被告抗辩该笔借款系原告在明知其赌博仍然出借款项,属赌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审败诉后,综合案件情况韩律师给出如下意见,决定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原审判决采信未经质证的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首先,原审认定案涉借款无效的核心依据为证人江X的当庭陈述和案外人李X、钟X、李X出具的《证明》,但证人证词属于孤证、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其真实性,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出借时明知借款用于赌博的关键事实,且证言未与上诉人提交的借条、每笔现金支付金额等客观证据形成印证。其次,案外人李X、钟X、李X出具的《证明》系书面材料,未依法出庭接受质询。再次,三份未经质证的案外人《证明》跟江X的证言一样,属于孤证,证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在没有其他各类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对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应不予采信。最后,即使在起诉前的2024 年 9 月 25 日,被告对债务本身是认可的,只是以没钱为由拒不归还。退一步讲,如果上诉人在出借时明知被上诉人借款用于赌博,被上诉人在每次面临上诉人催债时仍承诺还钱,10余年来一直未以非法债务抗辩。二、未经质证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案外人李X、钟X、李X出具的《证明》未依法经过法庭质证程序,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存疑,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三、被上诉人未提供 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在出借时明知借款用于赌博,其抗辩仅为主观推测或虚假陈述,被上诉人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四、上诉人提交的两份借条及银行交易明细,明确载明借款金额、时间,款项交付符合常理,且被告当庭自认借到相应金额,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合法借贷关系成立。综上,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3、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本院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上诉人谢X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本院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24)赣 0702民初 11718 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何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谢X偿还借款本金 8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8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0 月 24 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3.1%计算)
4、总结此案,韩律师给广大网友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关于借款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借款需谨慎,用途请问明,借条要写清,转账必留痕。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可随时追讨。
借条上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借条上约定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建议债权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妄想投机取巧,弄虚作假,终是XX打水一场空。
韩远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