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案号: (2024)粤03民终5523号
韩远盛律师代理的原告(二审上诉人)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23年7月24日,被告帕**公司找到原告,商请借一条拉线用于加工电池,原告应允。当天被告帕**克公司发货*电芯*,生产厂家为被告凯*公司)、配料和辅料共13000个给原告,摆放在原告车间中部*7月25日晚上23时56分原告车间发生火灾,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凤岗大队就该起火情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规定,载明火灾原因认定本起火灾系电池热失控点燃周边可燃物所致。该起被告产品引发的火灾事故,烧毁原告和案外人鹏鑫五认定事故造成原告财产损失25万元。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举证不能,予以驳回所有诉讼请求:
(1)起火现场虽然放置了被告帕**公司提供给原告的电芯13000个,但同时原告亦放置了大量其自有的电芯及已加工完成的电池,原告提交证据无法证明起火原因系被告所致。
(2)原告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帕**公司提供的电芯存在质量缺陷,且该质量缺陷系导致与本次火灾的直接原因。
(3)原告亦未其所提交的证据无法客观反映原告保管涉案电芯时符合有关生产规范。
二审认为:一审原告公司陈述引发火灾的电池及相关监控设备均已烧毁,仅凭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火灾系原告公司或被告公司单方面原因所导致,基于公平原则,本院酌情认定原、被告公司分别对火灾损失承担50%的责任。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是由于原告的生产车间、仓储场所未严格分区设置,加上自有电芯关联生产厂家十余家,更为关键的是原告的监控视频被烧毁无法复原、亦未云储存视频内容,在手证据从而无法符合“高度概然性”这一证明标准。
一审败诉后,韩律师团队与当事人一起认真复盘在案证据材料、反复察看烧毁现场,以期在没有监控视频证据材料的前提下,能证明被告应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最终决定提起上诉。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1、 安全生产无小事,制造企业在抓生产的同时,应紧抓安全管理不松懈。一场意外,或将带来巨大损失。
2、 严格执行分区间隔管理,按照物料标签说明的储存的温湿度、堆垛条件存储物料。
3、 除了涉及私密空间,象生产车间、物料仓储以及公共区域,应合理配置监控和足够的视频存储。
韩远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