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旅客在酒店摔倒,谁之过?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4日,原告任某某(化名)入住被告凯某酒店(化名),根据视频监控资料,当天晚上8时23分26秒原告任某某出现在酒店二楼公共楼道,原告任某某先步行至二楼楼梯口,短暂停留后返还,绕柱子一圈后再到二楼楼梯口,大跨步下多个台阶的方式下楼,从二楼摔下到一楼,摔倒在一楼楼梯口。酒店工作人员于8时24分左右出现在原告任某某身边查看并与原告交流,后原告由原告的熟人送往医院治疗,原告经伤情经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
原告认为,按照《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被告未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赔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60563.93元。
被告方辩称(接受被告委托后,代理人通过查看现场、调取监控视频、查阅在案证据等材料提出答辩意见):首先,案涉事故发生地的楼道及连接楼道的大堂等公共区域照明充分,楼道配置有不锈钢扶手,楼梯出入口、20个台阶区间张贴有醒目的A4纸大小“上下楼梯小心慢行”、“小心楼梯防止摔倒”、“小心滑倒”、“小心地滑”、“安全出口”指示牌和警示标语9个,每个台阶均有二道防滑槽;其次,原告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身处的环境应有相应的观察及判断能力,并具备与之年龄相当的风险防范意识。再次,被告既未对原告实施任何加害行为,也无任何主观过错,本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不齐备;此外,视频中其他人员(无论年龄大小)下楼梯,均放慢速度以“一步一台阶”的正常方式下楼梯,无人摔倒。更进一步说明原告系自身疏忽大意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综上,原告自身身疏忽大意系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被告对原告受伤事件不存在过错。被告既未对原告实施加害行为、也无任何的主观过错,对自身经营的旅馆场所尽到了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谁伤谁有理”式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应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因设施、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人身伤害。本案中,被告凯某酒店的楼梯正常完好,光线充足,未发现质量及安全问题。事发后,被告凯某酒店的工作人员也及时上前询问沟通,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成年人,步行下楼梯应当提前预判,放缓脚步,一步一台阶正常通行,必要时可抓紧扶手,以免发生意外。原告因自身大步跨下台阶导致重心失去平衡摔倒受伤,系事故发生的过错方,应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此,原告以被告凯某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被告凯某酒店赔偿原告摔伤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韩远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