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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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被控诈骗不予批捕取保成功

发布者:陆军明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30日 197人看过 举报

2026-06-3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当事人张某某因与金某多年经济往来产生款项争议,被对方以诈骗罪报案立案侦查。双方存在共同购车、车辆租赁消费、债权转让、以物抵债等多重合作关系,2023 年双方结算后张某某出具 50 万元总欠条,涉案五笔款项均源于长期混同债务往来。侦查机关以虚构借款用途、无力还款为由认定张某某涉嫌诈骗,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若批捕羁押,当事人将面临长期限制人身自由,民事债务纠纷直接转化为刑事犯罪风险。

二、办案过程

家属委托江苏剑桥颐华(常熟)律师事务所陆军明律师介入案件。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完整梳理双方多年资金、车辆、债权往来脉络,收集企业经营材料、车辆权属凭证、还款转账记录、民事调解文书、财产证明等全部证据;结合案情检索同类经济纠纷不认定诈骗的司法判例,梳理区分民事借贷与刑事诈骗的核心裁判标准,撰写专业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逮捕必要性、民刑边界三大维度完整论证,同步整理多份附件材料提交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全程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案件核心疑点。

三、处理结果

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全部核心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属于民事债务纠纷,不满足逮捕法定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张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当事人成功避免羁押,案件取得阶段性重大辩护成果。

四、律师观点与实务建议

(一)核心辩护观点总结

无非法占有目的:当事人持续大额还款、未失联否认债务,名下持有公司、债权、多台车辆,具备足额偿债能力,不存在逃避占有财物的主观意图;

不构成诈骗犯罪:涉案款项系多年整合债务,资金用途调整属于民事履约瑕疵,双方已出具总欠条确认债权,不能割裂往来单独定性诈骗;

无逮捕必要:当事人无毁灭证据、串供、逃跑风险,社会危险性极低,取保候审可保障诉讼,符合少捕慎诉慎押政策;

严守民刑分界: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民间债务催讨,本案仅为还款方式、金额的民事争议,不应上升刑事追责。

(二)同类案件当事人实操建议

被以诈骗立案但实为借贷纠纷,第一时间留存全部转账、欠条、用车、抵债沟通记录,切勿删除聊天、转账凭证;

有持续还款行为、名下资产、对外债权务必整理完整提交办案机关,是推翻 “非法占有” 指控关键证据;

切勿失联、拒接办案人员通知,失联会直接加大司法机关认定主观恶意、社会危险性的概率;

审查逮捕阶段是黄金辩护窗口,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向检察院完整呈现民事纠纷属性,大幅提升不批捕概率。

陆军明律师,曾在某市公安机关工作近30年,公职律师。长期分管、从事公安刑侦、经侦、法制审核工作,侦审各类刑事案件200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剑桥颐华(常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行政诉讼
江苏剑桥颐华(常熟)律师事务所
1320520********19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