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军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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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案:审查起诉阶段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陆军明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11日 161人看过 举报

2026-03-11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林某某系 XX 制辊有限公司接单员,长期负责对接制版业务,2019 年起与从事包装印刷的李某建立稳定合作关系。2024 年 3 月,李某委托林某某制作 8 个日文版制版,因无中文品牌标识,林某某将其登记为普通样品并完成制版。2024 年 8 月底案发,林某某得知此前日文制版被李某委托方用于生产、销售假冒日本品牌 “无比滴” 假药,随即于 9 月 24 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情。经查,主犯胡某某长期生产、销售假冒 “无比滴” 假药,涉案销售金额超 43 万元,林某某因上述制版行为被牵连,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立案侦查。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充分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考量林某某的主观恶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林某某成功避免刑事处罚。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先在侦查阶段向某市公安局提交了林某某主观方面存疑、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全面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逐一梳理证据细节,核实涉案金额、各行为人参与环节、涉案制版的实际用途等关键事实,针对案件疑点进行精准分析,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形成修正后的详细辩护意见并提交至某市人民检察院,就林某某的涉案情节、主观恶性、量刑情节等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对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观点

1.涉案金额应精准界定,存疑有利被告:林某某仅参与 2024 年 3 月的日文制版,无需对胡某某此前销售的假药承担责任,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林某某参与的销售金额达到 “其他严重情节” 的标准,应按存疑有利被告原则认定其未达到该量刑情节。

2.主观恶性显著较小,无共同犯罪故意:林某某因与李某长期合作无侵权记录产生合理信任,且涉案制版为日文无明确中文品牌标识,其接单时不明知系药品品牌,未与李某通谋假冒制版,仅获取少量合法提成,无攫取高额不法利润的故意,仅存在轻微的注意义务疏忽。

3.属于作用极小的从犯,法定酌定情节叠加:林某某仅为李某提供制版帮助,处于假药生产链条底端,系 “帮助的帮助”,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微小;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自愿退赃等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符合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条件。

4.行业合规建议:从事制版、印刷等包装相关行业的从业者,无论合作对象是否熟悉,均应坚持先核实授权、再开展业务的原则,对无明确品牌标识、外文图案、标注药品 / 特殊商品字样的制版需求,需提高审查标准,必要时核实商标注册信息,避免因疏忽陷入刑事风险;若发现业务涉嫌违法犯罪,应立即停止合作并主动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争取自首情节。

前资深警察,曾在苏州某公安机关工作近30年,公职律师。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长期分管、从事刑侦、经侦、法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剑桥颐华(常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行政诉讼
江苏剑桥颐华(常熟)律师事务所
1320520********19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