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贝昕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226人看过
2004年2月,被告人孙某到甘肃省嘉峪关市投资成立了嘉峪关市XXX铁合金有限公司,2008年该公司更名为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孙某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04年,时任嘉峪关市长的马某1到孙某的企业视察时两人相识。2009年初,马某1以130.9085万元价格购买了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开发区圣芭芭拉国际度假公馆4号楼506房产,并于2010年初予以装修。
2010年春节过后,孙某去海南三亚开公司年会时见到了正在三亚度假疗养的马某1。在闲聊时,孙某聊到了要在三亚给其岳父购买一套房子用于养病,马某1遂想将其位于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开发区圣芭芭拉小区的房屋转让给孙某,于是借口一个朋友由于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正好在三亚有房子要卖,于是二人约好了一起去看房。后马某1带孙某去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开发区圣芭芭拉小区看房,当时看了该小区的两套房,第一套房由于面积太小孙某不满意,随后就看了第二套房子,该房位于4号楼506室,面积为103.25平米,是精装修房且家电都已配齐。在商量房价时,马某1告知孙某该房的价格是每平米5万元,鉴于马某1是嘉峪关市主要领导,孙某也就接受了马某1说的每平米5万元的价格,最终总房价确定为500万元。
2010年7月份,按照马某1的安排,孙某将现金500万元交给了牛某。2011年,孙某委托其朋友夏某与马某1安排的该房房主办理了过户手续,并按26000元每平米签订了过户协议。案发后,经天水中恒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房装修价值18.7383万元,2010年7月1日出售时价294.2625万元,差价186.999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孙某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186.9992万元,但并未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不是行贿,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孙某的供述和辩解与马某1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孙某买房是基于给其岳父养病的真实需求,其在与马某1聊天时偶然提起要在三亚买房,并非为向马某1行贿之目的而特意购房。在整个房产交易中的价格议定、房款支付方式等过程中马某1处于主导地位,马某1利用嘉峪关市委书记的职权和地位对孙某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强迫,马某1属于索贿,且被已生效的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1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中仅有孙某高价购买了马某1的房产的事实,但无法证实购房前后被告单位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孙某向马某1提出过任何请托事项,也无法证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谋取到了任何不正当利益。公诉机关关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构成单位行贿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一、被告单位嘉峪关市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孙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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