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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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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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发票没有提供能否成为拒付货款的理由

发布者:王秀林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4日 20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原告为电梯供应商,被告是电梯购买方,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8部电梯,并负责运输与安装,安装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一直未付款,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付款。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安装电梯没有验收能否拒付货款、被告没有收到原告出具的发票能否拒付款,原被告围绕证据进行了辩论。

2、律师认为该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的义务是供货并安装电梯,电梯已如约安装到被告指定的地点,是否验收及发票的提供只是附随义务,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故被告拒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3、律师要围绕案件的焦点进行辩论,并厘清本案的脉络,仔细研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这样才能达到有效的辩论。


王秀林律师,咨询电话(同微信)187-3536-9783,现为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担任太原市长润发化工产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5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拆迁安置、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