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秀林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7日 5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甲方与乙方约定合伙经营一家手机店,乙方投资5万元,甲方负责关机,乙方按照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分红,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经过半年时间手机店因资不抵债注销,现在乙方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因双方协商不成,乙方起诉到甲方,经过法庭判决,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乙方实际参与合伙经营,故双方合伙关系未建立,甲方返还乙方5万投资款。
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的合伙关系是否成立?乙方应该承担亏损还是退还出资。而法院的判决主要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做出的裁决。
律师建议:合伙一定要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并约定各方的出资、分红、合伙方式及亏损等,这样出现纠纷才能最大化保障自己的权益。除此之外,还要保留下每个合伙人参与经营的证据,并签字认可。